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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强化创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 市容市貌新变化

    信息发布者:大象头
    2018-04-28 09:05:20   转载

    良好的卫生环境是一个城市最直接、最靓丽、最有价值的名片,也是一个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根据“五城同创”的工作部署,普宁市要在2019年实现成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创建省卫生城市是基础工作,事关普宁市发展大局, 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近期,普宁市正全力以赴,强化创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履责到位、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市容市貌每天都有新变化,坚决打赢创卫工作攻坚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

      强化“六乱”现象整治

      普宁市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抓重点,攻难点,集中力量进行攻坚突破。

      在健康教育和浓化创卫氛围方面,普宁市将通过媒体宣传、户外宣传、活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力度,拓展载体,营造氛围。要求普宁市卫计等部门和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墙报、板报、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阵地开展创卫宣传,定期适时更新宣传内容;张贴宣传标语,派发宣传单,扩大宣传覆盖面;组织开展“人人参与创卫、共建粤东名城”和“市区卫生清洁大行动”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在市容整治与环境保护方面,普宁市要求公路、交通、城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住建、环卫等部门和各街道要严格对照省卫生城市的标准落实整改,在加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城区市政道路、排污管网、生活垃圾转运站、收集点、公厕、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区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扔乱堆、乱贴乱涂、乱停乱放等“六乱”现象的整治,加强城区清扫保洁等方面快速推进各项工作,做到每天都有新动作、新变化,扭转市容整治与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

      该市同时要求各街道、各创卫成员单位全面清理各类公共场所,按照行业标准落实整改,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用品用具、保洁措施,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迅速提升管理效果。

      全面动员加强疾病防控

      公共场所卫生和疾病防控是创卫的重要内容,普宁市要求市场监管、物业、食药监、卫计、疾控中心、畜牧、农业、城管、环卫等部门和各街道加强小餐饮店、熟食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经营者完善厨房、食品仓库、操作间、熟食档等重点场所“三防”设施,做到持证并亮证经营,餐饮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加强食品经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

      在病媒生物与疾病预防控制方面,普宁市食药监、卫计、市场监管、环卫、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各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将全面动员,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科,各医疗单位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规范的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并有医护人员在岗;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储存室及时上锁,管理规范,防止医源性废物造成的意外事故发生。全面清除露天放置的容器、废旧轮胎内的积水,减少孳生蚊虫;督促有物业管理的商住小区、新建商住小区完善“毒鼠屋”“四防”等设施;加强鼠洞、鼠路等鼠迹的清理,清除卫生死角,减少苍蝇孳生地。

      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普宁市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该市 “五城同创”的工作部署,以对党对人民和普宁的明天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担责,采取有效措施,把创卫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普宁市要求各责任领导和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键少数”,要切实发挥指挥员、一把手、领头雁作用,强化担责意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确保各项工作一抓到底、责任到底。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认真研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上行下效、上下齐心抓整改、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普宁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力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健全机制加强督查追责

      创卫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反复性大的社会工程,贵在建章立制,管住今后。

      普宁市提出,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业主、到个人,实现管理全覆盖、管理无盲区。要建立“反复抓,抓反复”的管理机制,既打集中整改“歼灭战”,又打防止反弹“持久战”,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利用各种媒介,发动市民、网民评选“最差路段、最差市场、最差区域”,建立创卫曝光台,用曝光促整改。

      此外,普宁市将成立创卫工作督查组,随机安排督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单位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对影响创卫工作的个人要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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